6月6日夜間,證監會出臺《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下稱CDR發行與管理辦法)等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并宣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從6月7日起,創新型企業回歸A股上市,已無任何制度性障礙。證監會為給獨角獸鋪路,同時修改并發布8大類跟IPO相關的政策文件。
其中修改并重新發布《首發辦法》、《創業板首發辦法》,同時發布了《試點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監管工作實施辦法》、《中國證監會科技創新咨詢委員會工作規則(試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3號——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托憑證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指引》、《試點紅籌企業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并上市申請文件》、《保薦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和《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2號——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信息特別規定(試行)》。
證監會在其官方網站上表示,“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是證監會以實際行動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新發展理念的重要舉措”。這一系列制度的發布實施,既為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健全資本市場機制,發揮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改革***和穩定發展。
CDR發行與管理辦法從5月4日公開征求意見稿到6月6日正式的試行細則公布,僅用了1個月的時間。據相關人士透露,小米公司有望成為首家申報CDR的企業。
在最新的CDR存托憑證發行辦法中,證監會對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的要求極為嚴格,除需要滿足證券法的發行人條件外,對實際控制人要求“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但這次發布的辦法中,并未針對公司本身的財務指標有門檻型要求。
此外,證監會還規定了CDR發行認購投資人的條件,必須滿足適當性合格投資者的要求。對券商保薦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也進行了圈定式要求,對境外企業的財務核查和投行盡職調查工作內容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論述。
一位投行人士向界面新聞表示,獨角獸的回歸和CDR的發行將進一步拉開大型券商和中小券商的差距。相比較而言,中金、中信等傳統大投行本身占有更多獨角獸企業資源,將在IPO發行上占優;而中小券商所保薦承銷的中小企業的IPO項目隨之滯后。
目前,對于流動性并不十分充裕的資本市場而言,獨角獸以何種速度和何種價格回歸將直接影響資本市場未來一段時間的走向。雖然證監會方面一再強調,“證監會將嚴格掌握試點企業家數和籌資數量,合理安排發行時機和發行節奏”并“希望市場各方理性投資,不要跟風炒作”,但市場反應目前尚不明朗。
附:《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pdf